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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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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納如下:
1、就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申請,要求本國或者外國優先權期限:至申請日前十二個月內。
2、外國人就同一外觀設計在中國申請要求外國優先權期限:至申請日前六個月內。
3、外國申請人要求外國優先權時,提供該外國專利受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期限:自申請日起三個月內。
4、發明創造在中國政府主辦或承認的國際展覽會首次展出,或在規定的學術會議上首次發表,或示在規定的學術會議上首次發表,或未經申請人同意由他人泄露,不喪失新穎性的期限:至申請日前六個月內。
5、提交上述展覽會、學術會議證明的期限:自申請日起二個月內。
6、發明涉及新的微生物、微生物學方法或者其產品,且使用物的微生物是公眾不能得到的,保藏該微生物的日期:申請日前,最遲至申請日。
7、提交上述微生物的保藏證明以及存活證明的期限:自申請日起三個月內。
8、專利申請費繳納期限:自申請日起二個月內。
9、發明專利申請主動修改申請的期限:提出實審請求時,及對第一次審查意見答覆時。
10、實用新型或外型設計專利申請主動修改申請的期限:自申請日起三個月內。
11、發明專利早期公佈的期限:自申請日起(或優先權日起)三年內。
12、發明專利申請請求實質審查的期限:自申請日起(或優先權日起)三年內。
13、發明專利申請繳納維持費的期限:自申請日起滿兩年,從第三年起,每年繳納。
14、提出分案申請的期限:原案授權通知發出前。
15、提出行政複議的期限:接到專利局通知後15天內。
16、依據細則第六條,請求恢復權利的期限:自接到通知後二個月內。
17、申請人請求複審期限:自收到駁回決定後三個月內。
18、申請人對複審不服,向法院起訴期限:自收到複審決定三個月內。
19、辦理專利登記手續的期限:自接到通知二個月內。
20、發明專利權期限:1993年以前的申請自申請日起15年1993年以後的申請自申請日起20年。
21、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權期限:1993年以前的申請自申請日起5年,可以續展三年1993年以後的申請自申請日起10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因其他正當理由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權利。
當事人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應當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説明理由,必要時附具有關證明文件,並辦理權利喪失前應當辦理的相應手續;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還應當繳納恢復權利請求費。
當事人請求延長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説明理由並辦理有關手續。
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不適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六十八條規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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