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如何確定?
在專利權保護範圍確定的原則上,我國採取國際通行的“折衷原則”。《專利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説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
該條規定明確了我國專利法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是以權利要求書的內容為依據,而不是嚴格按照權利要求書中的文字來確定範圍,這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中心限定原則”和“周邊限定原則”的不足,不僅能夠相對保證專利權保護範圍的確定性,同時也更有效地維護權利人保護意圖的真實性。
根據法律規定,確定專利權保護範圍的依據為權利要求書。在專利侵權訴訟中,權利要求書應當是專利局最終公告的專利權利要求文本或者是經專利權無效審查階段進行修改的專利權利要求文本。
權利要求書通常包括獨立權利要求和從屬權利要求,每一項權利要求都有其自己的保護範圍,在判斷專利侵權時不能將各項權利要求疊加起來,進行綜合判斷。每一項權利要求都是“獨立”的,只要認定被控侵權行為的客體落入專利權任何一項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之內,就可以得出侵犯了該項專利權的結論。
專利獨立權利要求是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技術特徵,其保護範圍與從屬權利要求相比最大。所以,確定專利權保護範圍時,應當對保護範圍最大的獨立權利要求做出解釋。如果原告以多個權利要求作為權利基礎的,應當以保護範圍最大的權利要求作為權利基礎,並做出解釋。
關於獨立權利要求,應當注意的是,不能認為既然獨立權利要求的前序部分記載的是與最接近現有技術共有的技術特徵,那麼在判斷侵權行為是否成立時只需判斷被控侵權行為是否採用了特徵部分的技術即可。在專利侵權判斷中,依據的是獨立權利要求的全部技術特徵,不論是前序部分的技術特徵,還是特徵部分的技術特徵,都對專利保護範圍產生限定作用。
規定獨立權利要求的兩部分撰寫方式,主要是為了便於專利局審查員和公眾判斷髮明或者實用新型與現有技術之間的區別,從而便於判斷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的新穎性和創造性。
因此,在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時,應當將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技術內容作為一個完整的技術方案看,即將在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所表達的技術方案作為一個整體看,記載在前序部分的技術特徵與記載在特徵部分的技術特徵,二者組合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前序部分的技術特徵與特徵部分的技術特徵對於限定專利的保護範圍具有相同作用。
所以,權利要求書的前序部分和特徵部分應當共同構成本專利所受保護的技術方案。即:
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權利要求的所有必要技術特徵的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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