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犯罪單位追訴標準是什麼?
1、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是指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行為。
2、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2萬件(套)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馳名商標標識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4)利用賄賂等非法手段推銷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3、在商標法上,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行為均屬於假冒商標行為。
二、知識產權犯罪取證的方法有什麼?
1、自行調查取證和委託律師調查取證
考慮到當事人較為了解自身權利及產品特點、技術特徵及行業所涉及的範圍,所以自行取證目標性較強。但在通常情況下,律師調查取證要比當事人自行調查取證更專業,收集證據的範圍也更為廣泛、精確,而且在司法實際操作中法官通常也會對律師另眼相待、給予更多的便捷。因此建議兩種基本方法應相互結合,相互補充。
2、申請公證機關進行證據保全
公證機關的法定業務之一就是“保全的證據”。《民事訴訟法》第59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經過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應當確認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公證證據具有推定為真的效果。公證機關對證據進行保全的效果與法院依職權所進行的保全效果是相同的。因此,在提起訴訟前,當事人如能在訴前充分運用公證機關收集、保全證據,是做好訴前準備的一個有效措施。
當事人自行調查取證,委託律師調查取證,申請公證機關進行證據保全,這三種是調查知識產權犯罪取證時的主要方式。律師調查取證比當事人自行調查取證更專業,收集的證據範圍更廣,更精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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