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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權必須要以盈利為目的嗎?

雖然版權受到我國相關法律的保護,但仍有一些人利用這個機會侵犯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那麼,判定是否侵犯版權必須以營利為目的嗎?根據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版權法”,下面的侵權行為,應當承擔停止侵權民事責任,消除影響,支付道歉,賠償損失,等根據這句話的語境是:(1)出版他們的作品沒有著作權人的許可;(二)未經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的作品發表的;(三)因個人名利原因,未參與其他作品署名創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節,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同時,可以責令沒收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銷燬侵權複製品可以處以罰款;

侵犯著作權必須要以盈利為目的嗎?

構成犯罪的犯罪的刑事責任: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傳播、演出、放映、播放、編輯、傳播,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等。也就是説,只要行為人有了上述行為,就構成了侵權,並不一定是為了利益。但是,利潤的目的和利潤的多少可以成為決定薪酬標準的一個重要因素。

法律依據:

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版權法”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停止侵權,消除影響,支付道歉,賠償損失,等根據這句話的語境是:(1)著作權人未經許可出版工作,(2)沒有作者的許可,與他人合作出版的作品作為工作由他一個人;(三)未為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節,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收繳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播放、編輯、傳播本法,但其作品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