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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有期限性嗎

知識產權的立法目的是在知識產權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之間實現合理的平衡,因此知識產權人的權利具有時效性。具體體現如下:
(1)著作權
1.作者為公民的期限
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後50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
2.作者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期限
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
3.特殊作品的期限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及攝影作品,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
(2)專利
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3)商標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每次續期10年。
《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
《專利法》第四十二條
《商標法》第三十九條
《商標法》第四十條

知識產權有期限性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