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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的鄰接權包括了什麼權利

一、著作權的鄰接權包括了什麼權利

著作權的鄰接權包括了什麼權利

著作權的鄰接權,又叫做作品傳播者權,指的是跟著作權相鄰近的權力,是作品傳播者對自己傳播作品過程中做出的創造性勞動和投資所享有的權利。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可以知道,著作權鄰接權主要有下面四類:

第一,出版者權。具體包括版式設計專有權以及專有出版權。版式設計是出版者的創造性智力成果,所以出版者依法享有專有使用權;此外,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雙方訂立的出版合同的約定,應當享有專有出版權;

第二,表演者權。表演者可以通過表演活動,以聲音表情動作,為媒介再現作品或者演奏作品,因此表演者在傳播作品過程中具有創造性智力成果,享有表明自己的身份、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許可他人錄音錄像等權利;

第三,錄製者權。錄製者對自己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許可他人複製、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的權利;

第四,播放者權。播放者有權禁止沒有經許可的下面數種行為:

1、將自己播放的廣播、電視轉播;

2、將自己播放的廣播、電視錄製在音像載體上以及複製音像載體。

二、著作權與鄰接權的不同是什麼

(1)權利的主體不同。著作權的主體是作品的作者以及作者以外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著作權人基於合同關係,法律規定等而享有全部或部分的著作權。而鄰接權的主體為作品的傳播者。在作品的傳播過程中,賦予作品特定的傳播形式,併為此付出創造性勞動、投入資金和物力的人成為鄰接權的主體。具體地説,他們是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視組織和出版者。

(2)權利的內容不同。著作權包括人身權與財產權。著作權人的人身權是作者或其他有關人所享有的重要權利,其所佔的地位重要。鄰接權直接規定了鄰接權人的權利,側重對其傳播行為產生的經濟利益的保護(表演者權除外)。因為,鄰接權人對作品的傳播行為,過程中不能對作品進行人格上的再創作。但是表演者在傳播作品上還涉及其表演形象的保護問題,故應給予一定保護。

(3)權利客體不同。著作權的客體是作品,它是作者原始創作或演繹的作品。而鄰接權的客體是傳播者賦予作品的新的傳播形式,即表演、錄音錄像製品、廣播電視節目、圖書版本。

(4)兩者的地位不同。著作權是獨立的,它可以單獨行使,而鄰接權則依賴於著作權,它是從著作權鄰接而來的一種權利。鄰接權當中始終包含着著作權,行使鄰接權時必然涉及到著作權。

鄰接權在我國《著作權法》中被稱為“與著作權有 關的權利”,一般是指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 者和廣播電視組織對其出版活動、表演活動、錄音錄像 製品和廣播電視節目享有的一種類似著作權的權利。

標籤:著作權 鄰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