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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宣告無效商標怎麼處罰?

一、銷售宣告無效商標怎麼處罰?

銷售宣告無效商標怎麼處罰?

銷售宣告無效商標將會對此採取行政罰款等相關的處罰措施。商標被宣告無效的,如果被宣告前有侵權行為的,商標註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的應該進行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四十七條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宣告無效的註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註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宣告無效前人民法院做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註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依照前款規定不返還商標侵權賠償金、商標轉讓費、商標使用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

二、商標宣告無效,之前的事項是否具有追溯力?

有關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對於在宣告無效前的下列事項,不具有追溯力:

一是人民法院做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書;

二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

三是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合同;四是已經履行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對上述四類事項不具有效力,已經執行的,不得以註冊商標已經被宣告無效為由,要求恢復到原來的狀況。但是,因商標註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則應當給予賠償。如當事人違反規定,“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後,又以他人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為由,採取訴訟或者其他措施,造成他人損失的,則應當予以賠償。

在當代的社會一旦商標被宣告無效的情況之下,那麼就意味着不享有我國法律當中所規定的商標專用權的,因此如果存在着商標侵權行為的話,是需要承擔相對應的責任的,這一點是非常的明確的,從民事角度上來看的話,就是屬於一種商標侵權,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