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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著作權保護期限的理由是什麼?

設定著作權保護期限的理由是什麼?

設定著作權保護期原因主要在於對合法的著作權進行保護處理,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公民的著作權保護期一般在作者的有生之年,以及其死後的50年,對於這個期限內著作權被侵犯的可以依法申請保護。

我國對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保護期分別加以規定。著作人身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永久受到法律保護。發表權的保護期與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的保護期相同。作為作者的公民死亡,法人或非法人單位變更、終止後,其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仍受《著作權法》保護。

設定著作權保護期原因主要在於對著作權人的著作權進行保護,著作權財產權的保護期,根據作品性質和著作權主體的不同,其保護期規定如下。

1.作者為公民的期限

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後50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

2.作者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期限

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

3.特殊作品的期限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及攝影作品,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以其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作品首次發表後50年。這裏的作者“身份不明”,多指作品因以假名、筆名、化名或者未署名發表,難以確定作者確定身份的情況。如在50年內確定了作者,則其著作權的保護期按所述之規定。

著作權保護的具體情況,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著作權形成原因來進行認定,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相關事項的處理情況,著作權人對自己的著作權進行申請時,還需要提交有關材料到著作權管理部門,由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合法的審查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