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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進行著作權侵權主體的認定?

1、對原告作品的分析

怎樣進行著作權侵權主體的認定?

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著作權的產生採取自動保護原則,即作品一經創作完成,著作權即告產生。因此,與專利、商標等其他類型的知識產權侵權認定不同,著作權侵權認定還涉及到權利的有效性問題。

一部擁有有效著作權的作品必須同時具備下述條件:

(1)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範圍;具備獨創性;

(2)能以種有形形式複製。

只要有任何一個條件不具備,原告作品就不受著作權法保護。這樣,被告當然未侵權。如果原告作品同時符合上述條件,則該作品享受著作權法保護。

2、對被控侵權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

對被控侵權作品的分析,可適用以下兩個標準:一是“接觸”,即接觸前一作品的機會;二是“實質相似”,即應受著作權保護部分實質相似。其中,後者是認定的重點。在認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實質相似”時,應將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權保護的部分與被告作品的相應部分進行對比,判定兩者是否實質相似。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在認定原、被告作品之間是否存在實質性相似方面也有過成功的案例。例如,市區人民法院在一書侵權糾紛案中,通過肯定被告作品的獨創性,即否定被告作品與原告作品間的實質性相似,從而判定被告未侵權。

如果被告的行為屬於使用作品的行為,那麼,就需要對被告的使用方式進行分析。有關的知識產權法律對“使用方式”規定了不同的含義。如在《專利法》中指的是“實施”,即將項專利運用於產業,按説明製造出相同的產品或者使用相同的方法;與之相對立,在著作權法中指的是“複製”,即以印刷、複印等方式將作品製成一份或者多份。

當一客體(如實用藝術品或外觀設計作品)受到專利法與著作權法的不同角度的保護時,尤其應注意區分“實施”與“複製”這兩種不同的使用方式,不同的使用方式構成不同類型的侵權行為。

對於“複製”這種最普遍的使用作品的方式,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按照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説明進行施工、生產工業品,不屬於著作權法所指的“複製”。

因此要認定著作權的侵權主體,主要就是將著作權糾紛案件中的原,被告雙方的具體作品來進行分析。既然是作品的著作權人,他的作品首先是要在最開始發表的,而且他的內容一定是具有獨創性的,而侵犯他人著作權這一方的作品一定是後發表的,並且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雷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