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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註冊商標搶注怎樣認定

商標2.8W

一、惡意註冊商標搶注怎樣認定

惡意註冊商標搶注怎樣認定

申請人是否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構成商標搶注行為通過以下情況來確定:

(一)在商標搶注行為中,看他註冊成功後是否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產品上,這種產品是否和被搶注人的產品屬同類或近似產品;

(二)在商標搶注行為中,是否對被搶注人高價轉讓或高價許可使用該商標;

(三)在商標搶注行為中,是否直接控告被搶注人侵權,並提出賠償請求。

申請人採取了不正當手段,這是商標搶注行為要件

在商標搶注行為中,不正當手段,是指商標註冊申請人以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在商標註冊申請書和提供的相關材料中不真實地填報了有關事項。不正當手段的內容如下:

(一)在商標搶注行為中,申請人利用與他人同行的關係

(二)在商標搶注行為中,利用與他人曾經合作過的背景

作為合作者,他們是最清楚被搶注人的商標使用情況的,有的在合作期間,即偷偷地把合作者的商標註冊為自己所有,有的則是在合作結束後,將合作者的商標搶先註冊。

(三)在商標搶注行為中,同一區域內瞭解內情的其他人

利用其不同的條件和自有的優勢,如管理者、法律顧問、記者、商標代理人等,在進行新聞採訪或進行管理等工作過程中瞭解到經營者商標使用的情況,並能預見商標搶注所帶來的利益而搶先註冊。

註冊成功,這是商標搶注行為的客觀要件或事實要件

二、構成惡意註冊商標的幾個因素

只有註冊成功,才會最終形成商標搶注行為。那麼要構成這一要件成立,至少有以下幾個方面因素:

(一)在商標搶注行為中,被搶注的是否是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通常情況下,沒有任何影響的商標是沒有人會去商標搶注的。“有一定影響”是指在一定地域被一定的人羣所認知的區別性標記。事實上,一旦商品或服務項目投放市場,由於廣告的作用和交易的過程,商標的影響在公眾心目中已經開始產生,其影響已經達到“一定”的程度,如一定的地域範圍和一定的人羣範圍。

(二)在商標搶注行為中,是否是已經使用並正在使用的商標

被搶注的商標應認為是被搶注人已經使用並正在使用的商標,即強調商標的連續性使用,如果被搶注人曾經使用過的商標而中途停止使用的,他人申請註冊,則不應該認定為商標搶注。

法院在審理商標搶注的案件中,對於註冊公司是否是否惡意搶注的認定,在於該公司註冊該商標後,與被搶注的公司的相關產品有着類似之處,而且最明顯的一點是在成功註冊商標後,有沒有將這一商標以高價轉讓或者授權別人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四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

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第三十二條 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在目前的社會市場當中,商標的作用是非常大的,不僅是消費者用來辨別不同商品或者是服務的標誌,而且是成為了市場主體參與商品或者是服務競爭的非常有利的武器,因此啊如果想要合法的使用商標,需要註冊商標的使用權,但是惡意搶注商標是違法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