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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質押貸款有什麼風險

商標1.96W

一、商標質押貸款有什麼風險

商標質押貸款有什麼風險

商標是一種無形資產,一旦接受質押,銀行就要擔負很大的風險,企業的業績、經營方針和經營者的素質都會改變品牌的價值,都會使商標的價值發生巨大的波動。如果企業在發展中出現重大問題,商標的價值就會受到影響。象“秦-池”、“愛多”等商標讓銀行看到商標價值的不確定性,曾經高估幾十億的品牌價值,在企業危難時刻根本不可能起到“獨挽狂瀾”的作用。所以銀行人士分析:在現有的金融體制下,以商標資產做擔保在銀行質押貸款基本上行不通,銀行對包括商標在內的無形資產一直保持“遠距離”。

商標權質押貸款業務暫不開通主要基於三方面的考慮:

一是質押合同訂立後有關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手續如何辦理,有關部門還沒有出台一套具體的操作管理辦法,(我國有《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辦法》、《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工商局公佈的《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程序》具體規定了申請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應提交的文件、不予登記的情形、商標專用權質押合同應包括的主要內容等);

二是商標估價確有難度,據瞭解,目前省內尚未一個商標品牌得到過權威機構的估價;

三是實際操作起來確實很困難,許多相應配套的工作無法跟上。還有一個很關鍵原因這位行長沒有提到就是我國無形資產交易市場尚未形成,商標存在變現難的問題,一旦借款人無法歸還借款,銀行不能象變賣汽車、房子那麼容易將商標拍賣變現。由於缺乏具體的操作辦法,同時受無形資產權不保險等觀念的影響,銀行一直對商標質押貸款“敬而遠之”。

二、商標侵權承擔責任

承擔賠償的責任行為是要承擔賠償的責任的,侵權人通常需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明知或應知是侵權的行為人還要承擔賠償的責任。情節嚴重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中國《刑法》有專門針對知識產權犯罪的規定。

三、商標侵權管轄問題

在商標侵權訴訟中,主體問題通常與管轄問題聯繫非常密切,因為案件管轄,在形式上表現的是不同法院對地域或者級別的不同分工,而實際上是對訴訟主體行為的管轄。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又進一步解釋為,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地。商標侵權行為的被告住所地和侵權行為實施地,比較容易理解也比較容易確定,問題是侵權結果地如何理解和確定,一直是司法實踐中的一個難點,可以説自從中國商標案件審判實踐開展以來,就一直存在不同理解。

最近有一種觀點認為,法院依侵權結果發生地確定管轄時,該侵權結果發生地是指實施侵權行為的直接結果發生地。被控侵權商品的製造者其銷售行為直接導致商品到達地,被控侵權商品的銷售者其銷售行為直接導致商品的到達地,是該製造者、銷售者實施被控侵權行為的直接結果發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