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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使用權合同受讓人解除的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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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使用授權合同書當中肯定都有約定商標具體授權的期限的,並且受到合同的約束,受讓人也沒有單獨的資格隨便解除對於商標的授權使用的這種做法。可是被受讓方可能在使用商標的過程當做出了一些有損品牌價值的產品,那麼就有可能會存在商標使用權合同受讓人解除的這種做法。

商標使用權合同受讓人解除的依據是什麼

一、商標使用權合同受讓人解除的依據是什麼?

這個主要是看雙方的許可合同約定的,一般情況下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對商標受讓人繼續有效,受讓人不得以此要求被許可人停止使用。當然,經雙方協商後是可以解除合同關係的。如果之前的使用許可合同有向商標局申請備案的,也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提前終止該使用許可合同。

二、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

註冊商標的使用許可,是指商標註冊人通過簽訂合同的形式,允許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行為。《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

(一)許可的形式有三種:

1、獨佔使用可以。即商標註冊人自己也無權使用,而僅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而不是多個被許可人在合同約定的地區、時間及合同約定的商品或服務上等方面使用其註冊商標。

2、排他使用許可。即商標註冊人自己使用該註冊商標外,僅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在合同規定的地區、時間及商品或服務上使用。

3、普通使用許可。即除註冊人自己使用該註冊商標外,註冊人還可以許可不止一個被許可人在合同規定的地區、時間及規定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其註冊商標。

(二)所需文件

商標許可人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營業執照複印件或者身份證複印件)、被許可人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營業執照複印件或者身份證複印件)、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人蓋章/簽字的商標使用許可申請書、許可人蓋章/簽字的商標使用許可委託書、商標委託代理協議。

(三)商標許可程序

1、申請階段:提交文件。

2、審查階段:審查通過後,商標局發出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通知書。

(四)注意事項

註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不以在國家商標局備案為生效條件(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該報商標局備案),但合同約定以備案為生效條件的例外。也就是説,許可合同未向商標局備案,雙方之間的這種許可行為仍然有效。

綜上所述,商標使用權合同受讓人解除這個要看具體的實際情況才能分析出對錯的,假如商標使用授權的這件事情全部都是按照合同履行的,在沒有到期的情況下受讓人單方解除是涉嫌違約的。如果像小編所講到的,對方使用商標卻做出了嚴重有損商標信譽價值的某些做法,受讓人解除商標就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所以關於解除商標的這些特定條件當初合同中也要寫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