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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標誌不允許作為商標註冊

商標2.07W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一)僅有本商品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徵的。
前款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二條:以三維標誌申請註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註冊。

哪些標誌不允許作為商標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