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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存在哪些限制

一、著作權存在哪些限制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存在哪些限制

在某些情況下,使用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同意,不向其支付報酬,也即著作權的合理使用。但應當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未發表作品不在其列。使用他人作品的方式可以是著作權法規定的複製、改編、翻譯等多種形式的使用,但這種使用必須是以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為目的,而不能用來出版、出租、出借和其他營業性的使用。不能超出個人範圍擴展至第三人或者家庭其他成員或為盈利等目的使用均不是法律規定的合理使用。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説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這一規定的適當引用必須具備下列條件:必須僅限於介紹、評論某一作品,説明某一問題;引用他人的作品應當説明作品出處和作者姓名;所引用部分不能構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實質部分。引用比例不適當,很可能轉化為抄襲,不得損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權人的利益。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節目或者新聞記錄片中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為了報導新聞時事即以報導單純的事實消息為目的,由傳播媒介在報刊、電台、電視台向公眾提供作品的片斷,不可避免地再現已發表的作品。在這裏應注意以下四點:

1、使用目的僅限於報道時事新聞;

2、被使用的作品必須是已經發表的;

3、符合引用的數量限度;

4、應註明被引用作品的出處。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已經發表的社論、評論員文章,或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這些文章通常是表明國家和有關政府部門在經濟、政治、外交等問題上的重大方針政策,希望廣為傳播,為國內外讀者、聽眾迅速瞭解。

二、軟件著作權存在哪些限制

對於著作權人的權利,著作權法通常予以一定限制,以平衡著作權人的局部利益與社會的整體利益。我國對軟件著作權的限制主要是:

(一)時間限制:軟件開發者的開發者身份權保護期不受限制。軟件著作權的其他權利保護期為25年,截止於軟件首次發表後第25年的12月31日,保護期滿前,軟件著作權人可以向軟件登記機關申請續展25年,但保護期最長不超過50年。因繼承或單位分立、合併等法律行為使著作權人主體發生合法變更時,不改變相應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期。因依法簽訂使用權或使用權許可合同而轉讓有關權利時,轉讓活動的發生不改變有關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期。當擁有軟件著作權的單位終止或擁有軟件著作權的公民死亡而無合法繼承者時,除開發者身份權外,有關軟件的其他各項權利在保護期滿之前進入公有領域。

(二)在保護期內,因課堂教學、科學研究、國家機關執行公務等非商業性目的的需要對軟件進行少量複製,可以不經軟件著作權人同意,不向其支付報酬。

(三)軟件著作權人不得損害公眾利益,違反其他法律

(四)軟件複製品合法持有人,在不經該軟件著作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根據使用的需要把該軟件裝入計算機內,製作備份複製品,進行必要的修改等。

首先在使用著作權的時候,不能有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行為出現,同時在未經著作權人同意的情況下,是不能擅自使用他人的著作權的。當然,在上述四種情況下就屬於例外情況,而這就剛好是行使著作權過程中的一些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