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因修建地鐵而拆遷農房,具體補償標準是多少?
一、因修建地鐵而拆遷農房,具體補償標準是多少?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房屋拆遷評估須依法按程序進行。房屋拆遷估價必須具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格。確定拆遷估價機構應當公開、透明,採取被拆遷人投票或拆遷當事人抽籤等方式確定。估價機構和估價人員與拆遷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或者是拆遷當事人的,應當迴避。
拆遷估價機構在房屋估價時,要參照房地產市場交易價格和市、縣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定期公佈的房地產市場價格,結合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狀況進行評估。並將分户的初步估價結果向被拆遷人公示7日。
但各地出台的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文件中,對於不同房屋的實際情況都做了具體的補充説明,再結合徵收公告公示的房地產價格評估表,便可以計算出所應獲得的住宅房屋或貨幣補償金額,當然,也可能兼而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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