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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務糾紛要怎麼申請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係人或當事人的申請,或由人民法院依職權對當事人的財產所採取的限制其處分或轉移的強制性措施。申請財產保全的主要程序是:
(—)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法院立案庭立案後,申請人即可向法院提出書面的要求進行財產保全的申請。
(二)向法院提交財產保全費用和適當的擔保。
(三)法院立案庭作出進行財產保全的裁定書,將有關保全材料移交保全部門。
(四)申請人應及時與保全部門負責本案保全工作的法官聯繫,並向其提交已掌握的與被告相關的財產線索及證明材料。
(五)根據保全法官的日程安排,及時配合其完成財產保全工作。
(六)保全工作完成後,申請人應及時簽收保全相關財產的清單和保全告知書。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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