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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個債權人之間如何分配財產

多個債權人分配財產分為以下情形:
1、被執行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
當同一份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涉及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且被執行人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因同一文書屬同一執行案件,不存在先後問題。
2、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
當同一份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涉及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但被執行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基於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優先受償,有多個擔保物權的,按擔保物權成立的先後順序依次受償。無擔保物權的,按各債權比例受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八條,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多個債權人之間如何分配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