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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債權轉讓協議如何寫

民間借貸債權轉讓協議如何寫
律師解析:民間借貸債權轉讓協議應該寫明以下條款:
1.新債權人(甲方)、債務人(乙方)、原債權人(丙方)的姓名或名稱等基本信息;
2.債權的具體數額、債權轉移的具體數額;
3.甲方的具體承諾;
4.已通知債務人的知情聲明書;
5.爭議解決方式等。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佔有而受到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