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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債務債權的清償

連帶債務債權的清償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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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債權的清償順序

據《破產法》40條: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銷:
(一)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後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
(二)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三)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