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借條怎麼轉讓才合法?
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債權人是可以將債權轉讓給其他人的,而轉賣借條是屬於債權轉讓的行為,債權人通知債務人即可。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佔有而受到影響。
為了保護平等主體之間的合法權益,債權的轉讓是有限制的,債權轉讓的條件是:
1、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且債權轉讓不改變債權的內容。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基本前提。
2、被讓與的債權須具有可讓與性。以下三類債權不得轉讓: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包括:基於個人信任關係而發生的債權。如僱傭、委託、租賃等合同所生債權;專為特定債權人利益而存在的債權。如專向特定人講授外語的合同債權;不作為債權。例如,競業禁止約定;屬於從權利的債權。例如保證債權不得單獨讓與。但從權利可與主的權利分離而單獨存在的,可以轉讓。例如已經產生的利息債權可以與本金債權相分離而單獨讓與。
(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當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別約定禁止相對方轉讓債權的內容,該約定同其他條款一樣,作為合同的內容,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種債權不具有可讓與性。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民法典沒有明確規定何種債權禁止讓與,所以,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是指民法典以外的其他法律中關於債權禁止讓與的規定。
3、讓與人與受讓人須就債權的轉讓達成協議,並且不得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
4、轉讓不得改變債權的主要內容。債權作為法鎖的觀念雖已消失,但債權轉讓只是主體上的變更,如果存在債的主要內容變更,則發生新的合同關係,而不屬於轉讓性質。債的內容變更包括種類、數量、標的物品質規格、債的性質、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結算方式、違約責任等等方面。債的非主要內容變更不會影響法律關係。但債的種類、標的物品質規格、債的性質等主要內容變更後,與原債不再具備同一性。如經對方承諾,則成立新合同,已不屬於債權轉讓的範疇。
綜上所述,依據我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個人借條屬於債權,是可以進行轉讓的,而債權轉讓是指債權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將部分或者全部債權轉讓給第三人,從而達到債權的轉讓,但是轉讓債權必須通知債務人,並且債務的性質要允許轉讓、不違反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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