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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共同財產共同債務的共同債務

什麼是共同財產共同債務的共同債務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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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債務

您好!關於“什麼是共同財產共同債務的共同債務”的回覆如下:

所負債務的用途。所負債務帶來的利益由夫妻雙方共同分享,該債務為共同債務,即使夫妻事先或事後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如借時以一方個人名義所借,但所借款項用於共同生活,只要雙方承認或債權人能夠證明,即應認定為共同債務。立法將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欠的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既能夠減輕財產交易的成本,便於及時合理地解決糾紛,又符合日常家事代理的基本法理。(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是指夫妻因日常事務而與第三人交往時所為法律行為應當視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並由配偶他方承擔連帶責任的制度。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約定財產製】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