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借條過期有用嗎?
一、如果是借條過期有用嗎?
借條過期還有效,因為實際上我們國家所規定的借條的有效期是永久的有效,只不過説請求法院進行保護的時間是有限的,按照法律當中規定關於借條方面的民間借貸糾紛的訴訟時效應當是三年的時間。
(1)借條過期四年還有效,其實,不是借條的“有效期”:借條永遠有效,永遠都有權持借條向對方要求還債。只是憑藉條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保護權利的“有效期”,法律上這個期限叫訴訟時效。
(2)借條沒有寫明還款期限,3年的訴訟時效就從要求對方還款對方卻不歸還時起計算。
(3)如果超過了3年的訴訟時效:要求法院保護債權,可能被法院駁回而不能借助法院的強制力量要求對方歸還,但仍然可以超過訴訟時效的借條向對方索要欠款,只要對方同意還,就有權接受。
二、怎樣寫借條,才可以使借條合法有效?
①憑證名稱:借條。借條是在借貸關係中債務人向出借人出具的表明債務人有到期“還款(付息)贖條”義務的借款(債權)憑證,反映的是借貸關係,是日常生活中經常使用的憑證之一。債權人憑藉條向法院起訴後,一般只需向法官簡要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可,債務人要抗辯或抵賴就要負舉證責任,一般較為困難。
欠條也是民間借貸中常用的一種憑證。欠條是交易過後產生的應付賬款的一方(債務人)向債權人開具的證明其欠款事實,同時表明開具人有到期“還款贖條”義務的憑證,反映的是欠款關係。欠條形成的原因有很多,既可以是借貸,也可以是買賣、承攬、勞資糾紛等其他法律關係,因此僅憑欠條尚不足以證明爭訟錢款的性質。換句話説,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不一定是借款。當欠條持有人憑欠條向法院起訴後,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對此事實進行否認、抗辯,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舉證證明存在欠條形成事實。
絕對不能寫成“收條”。收條是指債權人在收到錢款時向債務人出具證明還款事實的憑證,並不對債務人產生“還款(付息)贖條”的義務。因此收條反映的是給付關係,不反映債權債務關係,相反是用來消滅債權的。以收條作為證據向法院起訴,一般不會得到法院支持。
②借款事由。註明借款用途能夠防止借款人用其他事由抗辯。
③交付方式。由於借貸多發生在熟人之間,如果借款金額小使用現金支付的,很少有人會打借條。當然,還是可以在借條上選擇現金交付。
不過既然打了借條,最好就是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交付錢款,必要時可以在借條中註明借款人的銀行賬號。發生糾紛時,有借條銀行匯款憑證作為證據基本上就不會輸。
由於借條屬於實踐性合同,即款項實際交付才生效。司法實踐中,涉及大額借款或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説明時,債權人還要承擔實際交付的舉證責任,如果是現金交付就很難舉證。
④出借人。司法實踐中,未載明出借人的借條推定借條持有人即為權利人,借款人抗辯持有人並非真正債權人的,由借款人負舉證責任。借款人以“借條上所載出借人姓名另有其人(主體不適格)”為由抗辯的,由借款人負舉證責任。所以借條中寫不寫出借人身份證號無所謂。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存在民間借貸糾紛的話,這有些可以到法院進行訴訟,當然法院説當時有訴訟時效規定的,也就是三年的時間,但是對於借條本身來説的話,它是永久有效的,只要對方願意付款即可,此時我們是需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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