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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共同債務的範圍

離婚後共同債務的範圍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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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

根據《婚姻法》第41條的規定,只要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就是夫妻共同債務。範圍包括為撫養子女、贍養老人、夫妻一方或雙方的醫療費、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因工作和生活、家庭生活、經營企業、有價證券等所欠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