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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民間借貸

信用卡民間借貸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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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關於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適用信用卡嗎

不適用於信用卡。但需注意的是,成都市高新區人民法院於2015年11月12日對一起信用卡糾紛案做出判決,包括複利、滯納金等在內,法院只在24%的限度內支持。該標準與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所規定的利息標準相同,故該判決引發了社會各界的強烈反響與討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