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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擔保合同包括哪些

民法典中擔保合同包括哪些

一、民法典中擔保合同包括哪些

1、債權擔保

債權擔保的內容即擔保權與擔保義務組成的權利義務關係。債權人的擔保權因人的擔保和物的擔保的性質不同,也表現不同的屬性。在人的擔保即保證中,擔保權是一種債權性的請求權,屬債權範圍;而在物的擔保中,則是一種物權性的優先受償權,故也稱為擔保物權,兩者間的效力相差較大。與此相對應,擔保義務人的義務在人的擔保中,實為一種債務,而於物的擔保中則是一種物權負擔。

2、保證合同內容

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保證擔保的範圍;保證的期間;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3、抵押合同內容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抵押擔保的範圍;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4、質押合同內容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質押擔保的範圍;質物移交的時間性;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質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擔保合同中責任約定不明的情形有什麼

1、擔保方式不明確

擔保方式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2、擔保範圍約定不明確

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即上述所有項目上承擔責任。

3、擔保期限規定不清楚

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合同包括四種類型,擔保責任約定不明的情形分為三種,第一種是擔保方式不明,一般來説,擔保方式分為兩種,一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第二種是擔保的範圍約定不明,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可以事先約定擔保範圍;第三種是擔保的期限約定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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