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別人擔保是什麼意思?
一、給別人擔保是什麼意思?
給別人擔保的意思指的就是當債務人不償還債務的時候,債權人可以找擔保人要求承擔責任。擔保貸款擔保人需要提供的資料有:
1、擔保人的身份證以及複印件;
2、擔保人的户口本以及複印件;
3、擔保人的結婚證以及複印件(非已婚或非有配偶不須此證明);
4、擔保人的工資卡複印件;
5、擔保人的工作證明材料;
6、擔保人的收入證明材料;
二、哪些人可以成為擔保人?
1、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後,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個體工商户、農村承包經營户是公民的一種特殊形態。因此作為保證人的公民,也可以是個體工商户、農村承包經營户。
3、可以充當保證人的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4、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三、擔保人的責任有哪些?
1、一般保證責任。
擔保人所負的責任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擔保人要為其承擔該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
2、連帶保證責任。
擔保人所負的責任是,當債務以到清償期,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屆滿後怠於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
目前我們國家對擔保這個問題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正常情況之下在購買房屋的時候必須要提供擔保,可以是由親戚朋友作為擔保人,但是如果要給他人擔保的話,那麼是會存在着一定的風險,這一點是需要注意的。比如説當債務人沒有辦法償還債務的話,就可以找擔保人要求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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