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性夫妻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夫妻債務既包括生活性債務,又包括經營性債務
(一)生活性債務,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因共同生活的需要而引起的債務,包括撫養子女、贍養老人、醫療疾病、建造房屋、購置家用物品等引起的債務。在夫妻雙方分居期間,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缺少經濟來源的一方,為了維持分居期間個人生活的必需而引起的債務,雖為一人單獨所負,也應作為夫妻共同生活債務認定和處理。
(二)經營性債務,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出於共同生活的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也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在審判實踐中,對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從事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應根據經營活動的合法性及案件的實際情況加以區別對待:
1、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從事合法經營活動,造成虧損所引起的債務,不管是夫妻的一方經營,還是夫妻雙方共同經營,應認為是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從事非法經營活動,造成虧損所引起的債務,如果該非法經營活動由夫妻雙方共同參與經營,或雖由夫妻一方進行,但另一方明知其配偶從事非法活動而不表示反對,也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認定。
3、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非法經營活動造成虧損所引起的債務,如果配偶另一方並不明知,或雖事先知道但已表示反對的,則此類債務應作為非法經營一方的個人債務來認定和處理。
足可見,離婚時債務的分擔問題就和共有財產的分割都是相吻合的,同時新婚姻法當中有一點比較人性化的規定就是,當事人如果償還了個人債務之後生活比較困難的,法院上也會適當的要求另一方給予當事人一定的經濟幫助,所以,債務的分擔問題還是要謹慎界定個人債務和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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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樣的債務要在離婚訴訟中進行涉及?
律師解析:夫妻共同債務要在離婚訴訟中進行涉及,夫妻個人債務依法是由當事人個人自己償還的,因此在離婚訴訟中不會對此予以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用夫妻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在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時,由法院判決。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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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死亡後其債務怎樣清償
律師解析:1、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夫妻中在生的一方主張債務,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屬於個人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從債務人的遺產中主張權利。若遺產已經被分割,債權人有權要求借款人的繼承人在所繼承的借款人的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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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怎麼明確夫妻個人債務
律師解答:通過具體情況是否滿足要求。律師解析:1、夫妻一方婚前所負的債務。這種債務一般屬於一方的個人債務,另一方無義務為其償還,但債權人能夠證明其將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2、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償還的債務,但雙方以逃避義務為目的的不予准許。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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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信用卡逾期銀行起訴老婆是否有責任?
律師解析:如果老公的信用卡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那麼老婆有責任。夫妻為了維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負的債務。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