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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債務的確定

夫妻債務的確定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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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的確定

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下列債務為夫妻個人債務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當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因一方實施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如致他人人身損害的侵權之債;婚前一方所負的債務;婚後一方為滿足個人慾望,確係與共同生活無關所負的債務;婚後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等所負債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