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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債務是共同債務

夫妻債務是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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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時處理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這些: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

3、因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與夫妻個人債務,其實這二者都是包括在夫妻債務裏面的,但是夫妻在解除婚姻關係的時候,只需要對其中屬於共同債務的部分作出處理。因為認定為一方的債務,不管夫妻最終是否有離婚,其實另一方都是沒有償還的義務,自然也就不會涉及到分割處理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