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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以假離婚逃債能行嗎?

夫妻以假離婚逃債能行嗎?

一、夫妻以假離婚逃債能行嗎?

“假離婚”的雙方當事人一旦領取結婚證後,他們的婚姻即告解除,雙方不再是合法的夫妻關係,不再有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雙方均取得再婚的權利。因為婚姻的登記行為具有公示效力,無論其離婚登記是否屬於自願和是否具有離婚的真實意願,其離婚行為都屬有效。

但對於借離婚而達到的非法目的,屬於民法規定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屬於無效民事行為。法律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由此可見,無論是通過行政程序還是訴訟程序離婚的,應當先以共同財產清償債務。如債務人在離婚時先分割共同財產,對共同債務明確為一人償還,而實際上義務人因無償還能力,而使債務難以清償,那麼,這種民事行為就違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的債務清償的程序和原則,且侵害了債權人合法民事權益。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有什麼?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綜上所述,現在一些夫妻對外欠債數額巨大,面臨償還上面的困難。對於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任何一方追償。有的夫妻為逃債甚至想出辦假離婚,這種手段是不合法的,目的不純。雖然在形式上是辦理了離婚手續,但是不能免除其對外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