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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租賃合同的特點

虛假租賃合同的特點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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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的特點

1. 租賃合同是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租賃合同的成立無須交付標的物,故為諾成合同;承租人必須按照規定或按約定向出租人交付租金,故為有償合同;出租人有將租賃物按約定交給承租人使用的義務,而承租人有按約定交付租金的義務,故為雙務合同。這一特徵使之區別於借用合同。

2. 租賃合同的標的物只能是特定的非消耗物。租賃合同的標的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但因為承租人必須返還,因此只能是特定的非消耗物。

3. 租賃合同是轉移財產使用權的合同。承租人並沒有取得對租賃物的所有權。

4. 租賃合同在當事人之間既引起債權法律關係,又引起物權法律關係,即一般就不動產的租賃而言,導致承租人獲得物權性質的租賃權和先買權。

現實生活租賃房屋或者攤位進行小買賣的事件是非常常見的。只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就能簡單的解決問題。但是在簽訂攤位租賃的時候,我們需要對所簽訂的合同進行詳細的閱讀了解,這樣是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