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文物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理,具體是其中的禁止出口制度。犯罪物件是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所謂文物,是指遺存於社會、埋藏於地下、水下具有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人類的歷史文化遺物。
根據《文物保護法》第2條的規定,文物具體包括:
(1)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
(2)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和著名人物有關的、具有重要的紀念意義、教育意義和史料價值的建築物、遺址、紀念物;
(3)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4)重要的革命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古舊圖書資料等;
(5)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6)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等。
作為走私物件的文物並非包括上述所有文物,而只是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所謂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是指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根據我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文物出口和個人攜帶文物出境,都必須事先向海關申報,經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進行鑑定併發給出口許可證才能出境,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除經國務院批准運往國外展覽的外,一律禁止出境。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督,非法攜帶、運輸、郵寄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國(邊)境的行為。其行為方式與走私武器、彈藥罪一致,這裡不再贅述,具體可參見有關介紹。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可以是單位,亦可以是個人。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為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仍決意非法攜帶、運輸、郵寄出國(邊)境。過失不能構成本罪。至於其動機可多種多樣、如賣給國外、贈送給國外之人等,但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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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假幣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年滿十六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亦可構成本罪。(二)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並且為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仍決意逃避海關的監管並將其運輸、攜帶或郵寄進出國(邊)境,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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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假幣罪立案標準
走私偽造的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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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立案標準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追訴:(一)走私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五株以上不滿二十五株,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十株以上不滿五十株,或者珍稀植物、珍稀植物製品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二)走私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或者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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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的認定
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應同時具備三個基本條件:一是具有走私行為;二是走私物件為珍稀植物及其製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三是達到了法律規定的立案追訴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