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立案標準
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部門,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獻血者、供血漿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體或者其他經血液傳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二)造成獻血者、供血漿者、受血者重度貧血、造血功能障礙或者其他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等身體嚴重危害的;
(三)其他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的情形。
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的採供血機構和血液製品生產經營單位,屬於“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部門”。採供血機構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臍帶血造血幹細胞庫和國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醫學發展需要批准、設定的其他型別血庫、單採血漿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
(一)血站未用兩個企業生產的試劑對艾滋病病毒抗體、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體、梅毒抗體進行兩次檢測的;
(二)單採血漿站不依照規定對艾滋病病毒抗體、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體、梅毒抗體進行檢測的;
(三)血液製品生產企業在投料生產前未用主管部門批准和檢定合格的試劑進行復檢的;
(四)血站、單採血漿站和血液製品生產企業使用的診斷試劑沒有生產單位名稱、生產批准文號或者經檢定不合格的;
(五)採供血機構在採集檢驗樣本、採集血液和成分血分離時,使用沒有生產單位名稱、生產批准文號或者超過有效期的一次性注射器等採血器材的;
(六)不依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要求包裝、儲存、運輸血液、原料血漿的;
(七)對國家規定檢測專案結果呈陽性的血液未及時按照規定予以清除的;
(八)不具備相應資格的醫務人員進行採血、檢驗操作的;
(九)對獻血者、供血漿者超量、頻繁採集血液、血漿的;
(十)採供血機構採集血液、血漿前,未對獻血者或者供血漿者進行身份識別,採集冒名頂替者、健康檢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漿的;
(十一)血站擅自採集原料血漿,單採血漿站擅自採集臨床用血或者向醫療機構供應原料血漿的;
(十二)重複使用一次性採血器材的;
(十三)其他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操作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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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賣血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本罪首先直接侵犯了國家對血液的管理制度。輸血工作是社會主義衛生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堅持以社會效益為準則,絕不允許把血液作為商品進行倒買倒賣,從中謀利。《獻血法》明確規定我國實行無償獻血制度,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即是對上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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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關於傳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傳染病是由病原性細菌、病毒立克次體和原蟲引起的,能在人間、動物間或者人與動物間相互傳播的一種疾病,是一種流行性危害比較嚴重的疾病,其種類繁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管理的傳染病有甲、乙、丙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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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醫療單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犯罪物件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觀上起到控制病情發展的作用,則必然由於病情發展而引起人體健康的更大損害,直至導致傷殘、功能障礙和死亡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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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概念
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為他人進行節育復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摘取宮內節育器,情節嚴重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