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敵罪的認定
本罪所敵人指國內外帶有軍事性質的危害國家安全的武裝力量。敵人包括國內敵人和國外敵人。武器裝備,是指直接用於實施和保障作戰行動的武器、武器系統和軍事技術器材。
武器是直接用於殺傷敵人有生力量和破壞敵人作戰設施的器械,包括兵器、槍械、火炮、火箭、導彈、彈藥、爆破器材、坦克和其他裝甲戰鬥車輛、作戰飛機、戰鬥艦艇、魚雷、水雷、核武器等。
武器系統包括:殺傷手段、投擲或運載工具、指揮器材。軍事技術器材通常包括,通訊指揮器材、偵察探測器材、雷達、電子對抗裝備、情報處理裝置、軍用電子計算機、野戰工程機械、渡河器材、氣象保障器材、軍用車輛、偽裝器材等。
軍用物資指除武器裝備外供軍隊作戰訓練、施工科研、後勤保障等方面所使用的物資,如油料、藥品、建材、器材、被裝、車輛等。提供非用於軍事的物資,不構成本罪。
為敵人提供上述軍用物資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無論是有償的或是無償的,或者為向敵人提供而購買、攜帶、運輸,均可構成本罪。
-
武裝叛亂、暴亂罪的認定
武裝叛亂與武裝暴亂的區別:武裝叛亂與武裝暴亂的區別主要是,行為人是否以境外組織或境外敵對勢力為背景。武裝叛亂是投靠或意圖投靠境外組織或境外敵對勢力,具有投敵叛變之性質,這是犯罪分子的主要傾向;而武裝暴亂只是發生在境內直接同國家和政府對抗,而沒有投靠境...
-
間諜罪立案標準
行為人實施了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或者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行為的,應予以立案追訴。...
-
武裝叛亂、暴亂罪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第104條武裝叛亂、暴亂罪2、《刑法》第一百零四條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煽動分裂國家罪概念
煽動分裂國家罪,是指煽惑、挑動群眾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煽惑、挑動群眾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