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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選舉罪立案標準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3.01W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破壞選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手段,妨害選民、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或者選舉無效,或者選舉結果不真實的;
2、以暴力破壞選舉場所或者選舉裝置,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的;
3、偽造選民證、選票等選舉檔案,虛報選舉票數,產生不真實的選舉結果或者強行宣佈合法選舉無效、非法選舉有效的;
4、聚眾衝擊選舉場所或者故意擾亂選舉場所秩序,使選舉工作無法進行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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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取證罪立案標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逼取證人證言的;2、暴力取證造成證人輕傷、重傷、死亡的;3、暴力取證,情節嚴重,導致證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4、暴力取證,造成錯案的;5、暴力取證3人次以上的;6、縱容、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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