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監管秩序罪司法解釋
妨害司法罪1.3W
《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 依法被關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壞監管秩序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毆打監管人員的;
(二)組織其他被監管人破壞監管秩序的;
(三)聚眾鬧事,擾亂正常監管秩序的;
(四)毆打、體罰或者指使他人毆打、體罰其他被監管人的。
-
擾亂法庭秩序罪概念
擾亂法庭秩序罪,是指聚眾鬨鬧、衝擊法庭,或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
脫逃罪的認定
區分脫逃罪的既遂與未遂的界限:行為人實施脫逃的目的在於逃離羈押或者改造場所,以達到逃避關押、改造的目的。因此,脫逃行為是否得逞,主要應看行為人是否逃出了羈押、改造場所,是否擺脫了看管人員的控制,已經逃離羈押或改造場所的範圍,擺脫了看守人員監視控制的,就是脫...
-
破壞監管秩序罪量刑標準
依法被關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壞監管秩序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1)毆打監管人員的;(2)組織其他被監管人破壞監管秩序的;(3)聚眾鬧事,擾亂正常監管秩序的;(4)毆打、體罰或者指使他人毆打、體罰其他被監管人的。...
-
聚眾持械劫獄罪概念
聚眾持械劫獄罪,是指獄外的人聚眾持械劫奪被監禁在獄中的罪犯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