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稅租賃方繳納稅費?
一、土地使用稅租賃方繳納稅費?
土地使用稅租賃方繳納稅費,以實際使用人為納稅人,也就是承租人為納稅人。納稅人使用應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1、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是納稅人。
2、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實際使用人和代管人為納稅人。
3、土地使用權未確定的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其實際使用人為納稅人;
4、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納稅人,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二、哪些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不包括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下列土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確定減免土地使用稅
1、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免稅單位職工家屬的宿舍用地
3、民政部門舉辦的安置殘疾人佔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廠用地
4、集體和個人辦的各類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用地
5、房地產開發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則上應按規定計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時間是什麼時候?
1、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2、納稅人新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其餘都是從次月起繳納;
3、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4、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5、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6、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該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在當代社會稅收問題是任何人都不能夠逃避的一項事項,主要還是因為現在國家花費了大量的財政支出來建設社會,所以給國家貢獻一些財政收入的話是非常有必要的,它也是每一個合法的公民應當履行的一種的義務,比如說土地使用稅必須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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