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交了房產稅還交土地使用稅嗎?
一、土地使用稅的概念及徵稅物件
土地使用稅,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的一種稅賦。由於土地使用稅只在縣城以上城市徵收,因此也稱城鎮土地使用稅。
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人:
(一)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
(二)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
(三)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
(四)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二、已經交了房產稅還交土地使用稅嗎?
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徵稅物件,按房屋的計稅餘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現行的房產稅是第二步利改稅以後開徵的,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正式釋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從當年10月1日開始實施。
房產稅的特點:
(一)房產稅屬於財產稅中的個別財產稅,其徵稅物件只是房屋;
(二)徵收範圍限於城鎮的經營性房屋;
(三)區別房屋的經營使用方式規定徵稅辦法,對於只用的按房產計稅餘值徵收,對於出租、出典的房屋按租金收入徵稅。
房產稅納稅義務人:
(一)產權屬國家所有的,由經營管理單位納稅;產權屬集體和個人所有的,由集體單位和個人納稅。
(二)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納稅。
(三)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納稅
(四)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亦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納稅。
(五)無租使用其他房產的問題。納稅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房產管理部門、免稅單位及納稅單位的房產,應由使用人代為繳納房產稅。
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是兩種不同的稅種,針對的徵收物件是不一樣的。我們在買賣房屋的時候,除了對房屋進行了交易,對於房屋所處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也進行了處分,所以依然應該繳納土地使用稅。“已經交了房產稅還交土地使用稅嗎”這一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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