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土地使用稅減免範圍有哪些
嘉善土地使用稅減免範圍有哪些?
(1)企業關閉、撤銷、搬遷後,其原有場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批准暫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2)企業範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佔地,尚未使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審批暫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年減免稅額不足10萬元的,經當地財政局、地方稅務局稽核,報省級財政部門和地方稅務局審批;10萬元以上的,經省級財政部門和地方稅務局稽核,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審批。農業企業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應當照徵土地使用稅。
1、法定專案免稅。下列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條例第6條)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由國家財政部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6)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徵土地使用稅5年~10年;
(7)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困難減免。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級地稅局稽核,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條例第7條)
3、耕地徵用免稅。新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1年內,免徵土地使用稅。(條例第9條)
4、貧困地區減稅。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稅法規定最低稅額的30%. (條例第5條)
5、企業免稅用地。企業辦的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比照財政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地字〔1988〕15號)
6、土地改造減免期限。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由各省級地稅局在稅法規定的免稅期內確定具體的免稅期限。(國稅地字〔1988〕15號)
7、特定土地減免。下列土地的徵免,由各省級地稅局確定:(國稅地字〔1988〕15號)
(1)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產管理部門在房租調整改革前徵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稅單位職工家屬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門舉辦的安置殘疾人佔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廠用地;
(5)集體和個人舉辦的各類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用地。
8、倉庫冷庫減免。經營倉庫、冷庫用地,納稅有困難的,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減徵或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地字〔1988〕32號)
9、電力用地免稅。電力行業管線用地、水源用地;水電站除發電廠房用地,工附業生產用地,辦公、生活用地外的其他用地;供電部門輸電線路用地、變電站用地;熱電廠的供熱管道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電力專案建設期間,納稅有困難的,由省級地稅局稽核,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減徵或免徵土地使用稅。具體請到國稅總局網站搜尋法規條文,還有各地的土地使用稅優惠不盡相同,再到本省地稅局網站搜尋相關規定.
其實,嘉善當地政府在徵收土地使用稅的時候,大體原則上當然也要遵守國家的土地使用稅法,這些法定免稅範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稅務總局統一制定的。但是單純的針對嘉善當地的土地使用稅徵收標準來說,這就要看嘉善當地國土部門對土地級別的劃分了,各地不同地區的土地使用稅不可能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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