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經濟適用房政策是怎樣的?
一、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未滿五年的,不得按市場價格上市出售;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滿五年後,可以按市場價出售所購住房。
目前,在售的已購經濟適用房一般分兩種情況處理:一種是已經住滿5年的,另一種則是尚未住滿5年的。這是以購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的時間或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所有權證的發證時間為準的。
據《關於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建住〔2008〕225號)的有關規定,檔案的主要內容就是
1、不滿5年的,不能以市場價出售,而且是政府回購;
2、取得房產證或契稅完稅證明滿5年的,可以按市場價上市出售,同等條件下政府優先回購;
3、以2008年4月15日為界,之前取得房產證或契稅滿5年的經適房,上交10%的收益金,以後取得的,上交70%的土地收益金。
三、如何出售經濟適用房
一種是已經住滿5年的,另一種則是尚未住滿5年的。具體時間以購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的時間或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所有權證的發證時間為準。
對於已經住滿 5年的經濟適用房,業主現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場價格進行出售,但出售後業主需按房屋成交額的10%補交綜合地價款。(經濟適用房的房子,交過綜合地價款,就變成商品房了)
對於尚未住滿 5年的經濟適用房,由於政策規定則不允許按市場價格出售。因此,確需出售此類經濟適用房的業主,只能以不高於購買時的單價出售,並且只能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關部門收購。
按市場價格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後不能再次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質的住房。以原價出售給有購買資格的人後,原購房人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條件者還可再次購買他處的經濟適用住房。
建設經濟適用房,有利於幫助低收入家庭獲得基本的財產積累,是現階段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有效方式。政府解決一部分,有能力的家庭支付一部分,共同解決住房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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