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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條款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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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出售房屋的過程中,雙方談好價錢準備籤合同的時候,為了防止買方違約,我們可以和對方約定在合同中加入定金條款。那麼定金條款怎麼寫?有哪些注意事項?弄懂這些問題對於維護我們自身權益非常重要,下面我們就來聽聽本站小編的說法。

定金條款怎麼寫?

一、定金條款怎麼寫?

1、是否訂立定金條款應由雙方約定。儘管有關部門制訂的購房契約中有定金條款,但並不具有強制性,它只是指導性的,消費者可以依法自主決定是否訂立定金條款。

2、應當在定金條款中註明不履行合同的具體情形。並不是說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中的任何條款,都要適用定金罰則。應該是在根本違約的情況下,如債務人拒絕履行債務,債務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債務的違約行為造成不能達到合同目的的後果等。至於消費者支付購房款的約定晚了幾天並不影響對方達到合同目的的,就不適宜用定金的罰則規定。不履行債務的行為完全可以由當事人雙方約定。

3、雖然已訂立了定金合同,消費者在交付定金前要充分了解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如果可能沒有能力履行合同,就不要交定金,因為交付定金,合同才會生效。

4、要分清定金和預付款的區別。預付款也是預先支付,但它的性質與定金完全不同。預付款是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的行為,不起擔保債務履行的作用;

在一方當事人違約時,預付款除可以抵衝損失賠償外,應由收取方向給付方返還,不存在罰則問題。因此,如果購房者在買房時事先支付的是預付款,就不能適用定金的罰由。

二、定金條款的法律效力體現在哪裡?

1、定金是《擔保法》規定的一種擔保方式,因此“定金”二字有法定的含義,千萬不要誤寫為“訂金”,該“訂金”是預付款的性質,不能起到擔保的作用。

2、定金的擔保作用的體現:根據《擔保法》和《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義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義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根據這些規定,如果合同中規定了定金條款,無論對那一方均起到了約束作用,促使雙方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就可能收不回定金或雙倍返還定金,因此起到了擔保合同履行的作用。

3、定金不能超過法定比例。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定金的比例不能超過合同總金額的20%。如果在合同中規定定金的比例超過了20%,那麼超過的部分不能起到定金的擔保作用,只能算作是預付款,但20%以內的部分還是有效的。

4、如果在合同中既約定了定金條款,又約定了違約金條款,比如說規定了“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2萬元”。在此情況下,如果一方違約了,守約的一方可以選擇適用定金條款或違約金條款,而不能既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又適用定金條款。一般來說,守約方總選擇對自己更有利的條款,也就是能得到更多經濟利益的條款。

總之,我們在簽署房屋買賣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清楚定金條款怎麼寫,因為這個關係到合同違約後的賠償問題。一般來說,我們要在定金條款中寫清不履行合同的具體情形、並且定金金額不得超過合同金額的20%。這裡有一個小細節,就是前往別把“定金”寫成“訂金”,兩者一字之差,區別很大。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十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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