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發明人是單位的職員嗎?
一、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發明人是單位的職員嗎?
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發明人是單位的職員,專利法第六條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二、職務發明創造的歸屬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的,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做出約定的,從其約定。”此條款明確了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發明人或設計人自己,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單位。對於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約定的,從約定。因此,要明確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歸屬問題,首先就必須明確其發明創造是否為職務發明。
從《專利法》第6條可知,職務發明創造主要有兩類:
一類是發明人和設計人在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1條的相關規定,所謂“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是指三種情況:
第一,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
第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做出的發明創造;
第三,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另一類是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1條的相關規定,利用本單位的資金、裝置、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這裡需要說明的是,對於不是執行本單位的任務,而是發明人或設計人自己完成的發明創造,如果其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實現的,也就是說,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應當是完成發明創造所不可缺少的,這種情況同樣屬於職務發明。對於少量的利用或者對發明創造的完成沒有實質幫助的利用,可以不考慮。但是,如果單位和發明人或設計人對發明創造以合同形式約定其為職務發明的,則此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
所有的職務發明都是由職員完成的,雖然職員並非就可以擁有發明作品的所有權,但是卻有無償的使用權,若是達單位可以拿著職務發明去申請專利,此時也會發明該專利的職員是可以獲得高額的經濟報酬的,若並非是單位擁有所有權,那麼單位是不可以在無償的情形下使用該職務發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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