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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庫是否應該受著作權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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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料庫是否應該受著作權法保護?

資料庫是否應該受著作權法保護?

資料庫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根據《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版權條約》規定:“資料或其他資料彙編,不論用任何形式,只要由於其內容的選擇或編排構成智力創作,其本身即受保護。”也就是說凡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資料庫,只要在組成材料的選擇或編排上具有獨創性,就可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四條規定:“彙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資料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彙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彙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由於資料庫是按照特定的順序或方法排列,並具有相互聯絡的資料資訊的集合體,離開組成資料庫的資訊材料,就無法形成資料庫,因此資料庫的權利人的製作資料庫時要經資訊材料的著作權人的同意。

二、具體情況

1.資料庫著作權保護不延及資料庫的內容。著作權法對資料庫保護的是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表達,而不是它所選擇或編排的內容。因此,資料庫著作權保護不延及資料庫的內容。

2.資料庫著作權保護不延及操作資料庫的計算機程式。資料庫和操作資料庫的計算機程式是兩個獨立的著作權保護物件。對資料庫中資訊的具體安排、檢索都由資料庫應用程式進行,提供創造性的安排、檢索功能的程式本身具有獨立的著作權。

3.資料庫的著作權保護範圍已擴大到包括以非著作權材料為內容的所有的資料庫。我國《著作權法》第十四條明確將資料庫的著作權保護範圍擴大到包括以“不構成作品的資料或者其他材料”為內容的所有的資料庫。

著作權法中明確規定了各類可以受保護的著作權內容和型別,是否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應當首先根據該著作權的取得方式而定,對於相關情況的認定和處理是需要按照著作權認定的程式來申請的,對於不符合規定的是不可以進行著作權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