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作品物權歸誰享有?
一、合作作品物權歸誰享有?
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三條 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合作作品與獨著作品是以作者的數量為依據對於作品做出的分類方法,從邏輯上講,這種分類方法以“二分法”的方式窮盡了作品的整體,換言之,以全體作品為集合時,合作作品與獨著作品互為補集。
二、共有著作權
對此學術界有不同看法。從前述合作作品的概念中可以看出,判別合作作品的依據應是作者的數量,而不能以此後作品著作權主體數量的變化改變作者數量的事實。也就是說,合作作品是兩個以上作者的作品,而不是兩個以上著作權人的作品。上述觀點實質上是混淆了“作者”與“著作權人”,從而混淆了“合作作品”與“共有著作權”。
一般來說,作者是著作權的基本主體,是第一著作權所有人,其例外情形應以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為限。
共有著作權的判別依據則是著作權所有人的數量。它既包括合作作品這種在創作完成時就已確定的情形,也包括作品在此後發生的權利人變化為複數的各種情形。其具體情形應包括:
(1)合作作品;
(2)著作權人將其著作權轉讓給兩人以上;
(3)著作權人將其著作權的一部分轉讓給他人,自己保留一部分;
(4)著作權人死亡,由兩人以上繼承或者受遺贈;
(5)法人或非法人單位著作權人分立,或者中止後由兩人以上繼受。
顯然,一部作品的作者自其創作完成以後就是確定不變的,而且是永恆不變的;而一部作品的權利狀態則是可以不斷變化的,人們只能在一個確定的時段上確定該作品著作權人的數量。因此,在實踐中完全可能出現這種情況:一部獨著作品在某一時段成為多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一部合作作品在其創作完成時由合作作者共有著作權,而後成為單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甚至一部合作作品由於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自始就是單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可見,合作作品與共有著作權並無必然的聯絡。
對於合作作品的特權的認定,本質上就是其著作權的歸屬情況,法律上是有明確規定的,但雙方可以協商對合作作品的相關著作權進行處理,但必須達成一致意見後才可以處理,如果一方對著作權的使用存在異議的,是可以起訴來進行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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