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許可備案後可不可以撤銷
一、專利許可備案後可不可以撤銷
依據我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辦法的規定,專利許可合同備案後,是可以申請撤銷的,撤銷備案同樣要進行登記。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辦法》
第十七條 實施許可的期限屆滿或者提前解除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在期限屆滿或者訂立解除協議後30日內持備案證明、解除協議和其他有關檔案向國家智慧財產權局辦理備案登出手續。
第十八條 經備案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涉及的專利權被宣告無效或者在期限屆滿前終止的,當事人應當及時辦理備案登出手續。
第十九條 經備案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種類、期限、許可使用費計算方法或者數額等,可以作為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侵權賠償數額進行調解的參照。
二、專利許可備案可不可以隨時收回
依據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辦法的規定,專利許可合同備案並不能隨時回收,需要在許可合同期滿、登出、變更等情形時才能申請登出備案。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辦法》
第十三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後,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發現備案申請存在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所列情形並且尚未消除的,應當撤銷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並向當事人發出《撤銷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通知書》。
第十四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的有關內容由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在專利登記簿上登記,並在專利公報上公告以下內容:許可人、被許可人、主分類號、專利號、申請日、授權公告日、實施許可的種類和期限、備案日期。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後變更、登出以及撤銷的,國家智慧財產權局予以相應登記和公告。
第十五條 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建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資料庫。公眾可以查詢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的法律狀態。
專利在許可他人使用之後,需要向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申請備案,但專利許可備案並不是強制要求的。一般申請備案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有統一制訂合同範本,不過當事人也可以使用其他合同範本。但要求採用其他合同文字的,應當符合《民法典》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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