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人物商品化權的概念是怎樣的?
所謂知名人物商品化權是一個範圍很廣的概念,它是指將能夠產生商業信譽的知名人物的姓名、肖像、聲音、動作等人格形象因素進行商業性使用的無形財產權。換言之,知名人物的商品化權就是其通過商業使用而取得經濟利益的可能性。
知名人物商品化權具有以下特徵:
(一)權利的主體可以是知名人物本人、其創造者或者被許可使用的人。體育明星對其姓名或者肖像享有商品化權,迪斯尼公司對其虛構的人物享有商品化權。
(二)權利的客體為知名人物的形象,即它以可確定知名人物身份的各類人格特徵為權利的物件。知名人物的形象可以是真實的人物,如影視、體育明星的姓名、肖像或者其他特徵;還可以是其他虛構的人物,如卡通人物米老鼠、藍貓等。例如,在魯迅後人與“魯迅美術學院”案件中,魯迅的肖像、姓名就是其商品化權的權利物件,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擅自進行商業使用。當然,知名人物不僅僅侷限於“人物”的意義上,還包括其他一些事物或者活動的知名稱謂。因此,更準確地說,知名人物商品化權就是知名形象商品化權。而且,作為保護物件的知名人物形象的範圍本身有極大的彈性,並有擴大的趨勢。
(三)為商業目的使用。這裡的“商業目的”是狹義的,是指廣告或者促銷商品,而不僅是在商業中使用或者追求利潤。權利人對知名人物的特徵主張商品化權,也常常是因為這些特徵被他人用作商業目的。正如美國不正當競爭法第三次重述權威性地指出,知名權(即商品化權)通常並不包括在新聞報道、評論、娛樂、虛構或者非虛構作品中使用他人的特徵,或者偶然在廣告中使用該特徵。
(四)知名人物商品化權的財產性。知名人物的肖像、姓名等特徵,通過商品化可以轉化為財產或者獲得經濟報酬,給知名人物的創造者、擁有人及其授權使用人帶來經濟利益。知名人物的形象之所以能夠產生經濟價值,主要是以下原因:①它可以吸引消費者對特定商品的注意。知名人物的姓名或者肖像等特徵甚至可以作為區別商品的標識或者品牌,如李寧牌運動服以著名運動員李寧的名字作為商標,就很好地與其他品牌的運動服區別開來。知名人物的姓名或者肖像等也可以作為特定商品的裝飾,增強其吸引力和顯著性。②知名人物的姓名和影象也具有擔保作用,能夠刺激購買。將知名人物使用在商品上,能夠引起消費者的強烈反響,也就是所謂的“名人效應”。③知名人物對特定商品的認可,可以使消費者有機會與公共人物聯絡在一起,無論這種聯絡是多麼遙遠。至少有許多消費者無意識地看中這種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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