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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註冊商標的法定程式是怎樣的

一、轉讓註冊商標的法定程式是怎樣的

轉讓註冊商標的法定程式是怎樣的

商標轉讓流程大致分為4步:

第一步是確定要轉讓的目標商標範圍及狀態。關於轉讓商標的範圍,商標法規定: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應當一併轉讓,如果有些商標是不需要一併轉讓的,可以在辦理轉讓的同時對不需要的商標提出登出申請。關於商標狀態,有效的註冊商標和申請中的商標都是可以辦理轉讓。

第二步是向商標局提交商標轉讓申請檔案。轉讓申請檔案包括:商標轉讓申請書、轉讓人和受讓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材料等。

第三步是商標局受理和審查。商標局受理商標轉讓申請後會進行審查,審查員在審查過程中有可能會要求提供商標轉讓合同等資料,審查時間大概是8-12個月。

第四步是核准轉讓並公告。商標局認為商標轉讓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會予以核准,同時下發《轉讓核准證明》。商標轉讓自核準公告時起發生效力。

按照《商標法》商標轉讓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二條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轉讓註冊商標經核准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二、商標轉讓的形式有幾種

註冊商標的轉讓是商標註冊人在註冊商標的有效期內,依法定程式,將商標專用權轉讓給另一方的行為。註冊商標的轉讓一般有以下幾個形式:

1、合同轉讓

轉讓人通過合同,規定轉讓註冊商標的內容、相互間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這種形式的轉讓一般是有償的,即轉讓人通過轉讓註冊商標專用權而收取一定的轉讓費用。

2、繼受轉讓

註冊商標的繼受轉讓,有兩種情況:

(1)註冊所有人(自然人)死亡即其生命結束後,有繼承人按繼承程式繼承死者生前所有的註冊商標。

(2)作為註冊商標所有人的企業被合併或被兼併時的繼受移轉。

3、因行政命令而發生的轉讓

這種轉讓形式一般發生在公有制國家。這裡說的行政命令主要是那些引起財產流轉的計劃和行政。例如我國國有企業根據行政命令發生分立、合併、解散或轉產,必然會發生註冊商標主體變化的問題。

註冊商標轉讓,應按照法定的程式,經商標局核准後,予以公告,轉讓註冊才能生效。未履行法定程式,註冊人自行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局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註冊商標的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