彙編作品中具體著作權歸誰所有
一、彙編作品中具體著作權歸誰所有
著作權由彙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著作權法》
第十四條彙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資料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彙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彙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第十一條 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
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二、彙編權與彙編作品著作權的區別
彙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彙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作者彙編自己的作品,就會享有基於原作品和基於彙編作品而產生的雙重著作權。前者是原創作品的著作權,彙編作品屬於演繹作品,也享有著作權。
如果彙編他人的作品,則應取得原作者即彙編權人的許可,彙編者可因此對彙編作品產生新的著作權。超過著作權保護期的作品,沒有彙編權可言。但是,如果對這些作品進行彙編,而這種彙編形式能體現彙編人獨特的取捨、選擇、組合、編排與設計,彙編人也可就其彙編形式產生新的著作權。
比如,選擇和編排新穎的宋詞選編,儘管每首詞的著作權喪失了,但是如果詞選對每首詞的選取以及全書的整體結構形式安排體現了獨創性,則彙編人對這種形式享有新的著作權。
其次,關於彙編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問題,我國《著作權法》第14條對彙編作品著作權的權力歸屬和行使作了如下規定:彙編作品的著作權由彙編人享有。
彙編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實踐中,法人和其他組織比較常見。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彙編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而形成的彙編作品,彙編人僅就其設計和編排的結構或形式享有著作權。比如,對已進入公有領域的古典文學作品進行選編,或是根據某些行業的需要彙編法律法規,就屬於這種情況。
彙編作品的著作權人在行使彙編作品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也就是說,彙編人在對單個作品進行彙編創作時,如果這些單個作品仍享有著作權,則應徵的原作者的同意並向其支付報酬。
彙編指的是將若干的作品或者是片段,或者是資料材料等選擇性的編排體現出一種獨創性的作品,這種就是屬於彙編作品,而彙編作品在進行彙編的時候是不能夠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的,但是彙編好的獨立作品的著作權是歸彙編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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