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商標使用權需要簽署轉讓協議嗎?
1、轉讓商標使用權需要簽署轉讓協議
《商標法》
第四十二條 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上註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併轉讓。
對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轉讓註冊商標經核准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2、同任何民事權利一樣,商標權包含權利主體、權利客體和權利內容三個部分。商標權的權利主體就是商標權人,權利客體是註冊商標,權利內容是商標權人所享有的將其註冊商標獨佔使用於特定商品或服務的財產權利。
商標轉讓的本質僅在於商標權主體的變更,即在不改變商標權的客體和內容的前提下,實現商標權人的更替,原來的商標權人通過商標轉讓行為放棄對註冊商標的權利,新的商標權人通過受讓行為獲得對註冊商標的專用權。
因此,商標轉讓一般應遵循商標權人和受讓人的意思表示。我國商標法也規定轉讓註冊商標應由轉讓人和受讓人簽訂轉讓協議。故任何未經商標權人許可擅自轉讓其註冊商標的行為,割裂了商標權人同註冊商標的關係,本質上都是對商標權的侵犯,原來的商標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確認商標轉讓行為無效的民事訴訟。
二、商標權的行使主要有哪些方式?
1、商標權的行使主要方式包括自己使用、授權給他人使用。
註冊人享有商標的專用權,當然可以授權他人使用,收取相應的商標使用費。商標註冊人可以排除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面使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標。對於馳名商標,註冊人更是可以實現跨類保護既不限定於同類或類似商品。
2、轉讓給他人使用的,需要簽署簽訂轉讓協議,授權給他人使用的,則需要擬定並簽署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根據《商標法》
第四十三條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公民、單位在申請獲得商標權之後,可以將商標權轉讓給他人,但是轉讓需要商標局的批准。除了轉讓之外,商標權人還可以自己使用商標權、或者是將此智慧財產權授權給其他的個人、或者是單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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