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軟體著作權歸屬如何確定
向來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歸屬都是一個比較重要的問題,相信大家都清楚計算機軟體所能帶來的利益實很大的,一般只有所有人才能享有相關的利益收入。那麼現實中該如何確定計算機軟體著作權歸屬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依照《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歸屬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獨立開發。
這種開發是最普遍的情況。此時,軟體著作權當然屬於軟體開發者,即實際組織開發、直接進行開發,並對開發完成的軟體承擔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依照自己具有的條件獨立完成軟體開發,並對軟體承擔責任的自然人。
(2) 合作開發。
由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作開發的軟體,一般是合作開發者簽訂書面合同約定軟著作權歸屬。如果沒有書面合同或者合同並未明確約定軟體著作權的歸屬,合作開發的軟體如果可以分割使用的,開發者對各自開發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是,行使著作權時,不得擴充套件到合作開發的軟體整體的著作權。如果合作開發的軟體不能分割使用,其著作權由各合作開發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權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提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開發者。
(3)委託開發。
接受他人委託開發的軟體,一般也是由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書面合同約定該軟體著作權的歸屬;如無書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確約定的,則著作權人由受託人享有。
(4) 國家機關下達任務開發。
由國家機關下達任務開發的軟體,一般是由國家機關與接受任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專案任務書或者合同規定來確定著作權的歸屬與行使的。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國家機關下達任務開發,接受任務的人不能是自然人,只能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但如果專案任務書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確規定的,軟體著作權由接受任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
(5)職務開發。
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中任職期間所開發的軟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軟體著作權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一)針對本職工作中明確指定的開發目標所開的軟體;(二)開發的軟體是從事本職工作活動所預見的結果或者自然的結果;(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金、專用裝置、未公開的專門資訊等物質技術條件所開發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軟體。但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對開發軟體的自然人進行獎勵。
(6) 繼承和轉讓。
軟體著作權是可以繼承的。軟體著作權是屬於自然人的,該自然人死亡後,在軟體著作權的保護期內,軟體著作權法的繼承人可以依照《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繼承除署名權以外的其他軟體著作權權利,包括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軟體著作權屬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終止後,其著作權在條例規定的保護期內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國家享有。
現實中,計算機軟體的開發情況比較多,包括合作開發、獨自開發等等,在不同的情況下,確定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歸屬是不同的。具體內容大家可以從上文中進行了解。希望這些內容對你有所幫助,您如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相關律師,他們會根據您的情況,為您解決實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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